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一件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张保山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因无支付能力,由与该事故无联系的蔡振明承担垫付10万元。悔恨自己怕麻烦、图省钱而没有及时把车过户。
蔡振明1997年10月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蓝色130型货车。行驶一年后,于1998年10月又将该车卖给了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农民高起,既未办理过户手续又未进行年检。高起买车后于11月初雇用本县年48岁的无业人员张保山为自己开车拉货。当月8时晚10时,张保山驾驶该辆货车由北向南行到丰台区花乡四合庄路口向东拐弯时,未让由南向北骑摩托车直行的李某先行,致使摩托车撞在该货车的前部,李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根据交通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张保山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余万元。于是,蔡振明也被列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